关于市区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泰价工〔2015〕93号关于市区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泰价工〔2015〕93号
泰州金州水务有限公司、市区各乡镇(街道)转供水厂(站): 为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居民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4〕120号)等文件精神,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成本公开、价格听证、集体审议等程序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泰州市区(不含高港、姜堰区,下同)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保障群众基本用水需求和价格稳定、抑制过度消费、制约奢侈浪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对居民用水以年为单位设定基本用水额度,适当拉大各级用水量间的价差,对超量或奢侈用水实行阶梯加价政策,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居民节约用水。 二、适用范围 市区范围内由泰州金州水务有限公司及各乡镇(街道)转供水厂(站)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 三、阶梯水量基数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要求,结合市区居民用水实际,确定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192吨及以下;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192吨至300吨(含300吨);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300吨以上。 四、阶梯水价标准 一、二、三级阶梯的基本水价比价为1:1.5:3(基本水价以外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执行),具体价格见下表。
五、几个具体问题 1、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用水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2、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3、关于“一户多人口”问题,5人(含)及以上的家庭,可申请每档年度增加48立方米/人的水量基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认定其阶梯水量和水价。 4、少数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其水价仍按泰价工〔2013〕15号文件规定执行。 5、居民用水阶梯式水费实行分级累加计费制,计算公式为:居民用水总水费=第一阶梯用水量×第一阶梯到户价格+第二阶梯用水量×第二阶梯到户价格+第三阶梯用水量×第三阶梯到户价格。 六、保障措施 对市区经民政、总工会核定的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孤儿以及特困职工,继续执行水价优惠政策。即每户每月免费使用自来水6立方米(全年72立方米,可在一年内滚动使用)。 七、执行时间 市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自2015年11月1日用水量起实施,11月1日后对用水户的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阶梯价格。
泰州市物价局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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